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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所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聘任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与担任相关职务相适应的任职资格、工作阅历和经验,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 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刘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陈静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刘类骥先生、高晓峰先生、王旭先生、任思先生、杨刚先生、王利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王利强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樊 勇 杨 敏 何 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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