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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城乡低保等民政定补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根据自然增长机制和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通政办发[2023〕44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低保等民政定补对象的生活水平,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23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乡低保等民政定补对象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对象
凡我市在册已享受民政部门救助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孤儿、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列入调整范围。
相关要求
新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请各区镇、街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各类对象提标审核和资金打卡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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