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行业经营,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保险纠纷源头治理,7月5日,南通崇川法院召开保险纠纷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崇川法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张达军回顾了近三年保险纠纷的审理概况和主要特点,并对该院特色工作及成效进行了详细介绍。
白皮书显示,2020年至2022年,崇川区保险纠纷处于高速增长态势。其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占比始终保持在30%以上;大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数量及占比增长显著,自2021年起占比超过50%;大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数量明显低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呈逐年下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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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书指出,近三年,保险纠纷呈多样化、复杂化、群体化发展,主要表现在投保方式向“线上”转变、保险产品多元发展、保证保险纠纷增幅较大、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基础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化、涉车险纠纷化解难度加大、人身保险出现“代理退保黑产”乱象等六大特点。
当日,金融庭党支部书记、副庭长朱寿如还发布了三年保险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保险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据了解,2020年6月2日,顾某为其车辆投保车损险。保险期间内,该车辆在某小区消防通道处停放时被高空脱落的玻璃砸中,车顶、引擎盖及右侧等多处受损,产生维修费48114元。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项下向顾某进行理赔,取得顾某的追偿权,随即向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主张赔偿保险金48114元。诉讼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对脱落玻璃所在部位系小区业主专有部分还是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未提出抗辩,认为事发小区车位充足,入口处也设立“消防通道禁止占用”警示牌,其作为物业管理者已尽充分提示义务,案涉车辆违规停放在消防通道处被玻璃砸坏,不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崇川法院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判决: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原告保险公司损失38491.20元;驳回原告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服判息诉。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某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对于小区共有部分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避免高空脱落、坠落物件发生伤害事故。这种责任不仅在于小区内车辆有序停放的管理责任,更体现在对共有部分进行维护养护的管理责任。在小区内划有禁止占用消防通道的黄色网格、立有相应警示禁停牌,只能说明某物业管理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但是否委派人员对违停车辆进行劝阻、对于脱落玻璃的部位是否进行过维护养护管理,某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发生案涉玻璃脱落事件,即已表明某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现某物业管理公司的举证不能证明其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不能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但顾某无视禁停警示,将案涉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黄色网络框边缘线上,对玻璃脱落导致其车辆受损具有一定过错,亦应当分担相应损失。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确定某物业管理公司向保险公司赔偿38491.20元。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物业公司作为业主共有部分的管理者,应当保证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物业服务区域内设施,全面了解并排查安全隐患,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公司因未尽管理义务造成民事主体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车主在外出停放车辆时,也应当选择正规停车位或停车场,不能图一时便利随意停放,否则也可能自行承担相应的车辆损失后果。
通讯员陶心怡 现代快报+记者严君臣
(校对 张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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